1月16日上午,《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将于1月20日上午表决。
条例草案建立和完善了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后继人才培养、分类保护等制度和机制,推动代表性项目活态传承。此外,条例草案支持非遗“进社区”、“进校园”,拟通过补贴消费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非遗产品和服务。
非遗资源1.2万余项传承面临挑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在会上就非遗条例草案做了说明。
张清表示,北京有3000多年的建城史和800多年的建都史,传承积累了极其丰富的非遗资源。截至2018年6月底,全市已普查非遗资源1.2万余项,其中昆曲、京剧等11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声、抖空竹等126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还有北京评书、京绣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73项,北京面人、拉洋片等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909项。这些非遗展现了北京的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历史文脉。
张清表示,作为首都和特大城市,北京的非遗保护也面临特殊的挑战。
例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非遗所依存的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更易受到影响和破坏;人口快速流动,信息获取渠道极大丰富,一些非遗受众持续减少;生活成本高,传承缺乏场地,学徒收入低,“没人、没钱、没销路”是传承人普遍面临的问题。他表示,条例草案着力加大扶持力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区分非遗“保存”和“保护”
张清表示,非遗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法律意义上区分了“保存”和“保护”,即对所有的非遗均予以保存,对其中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予以保护。
“条例草案遵循上位法的这一思路,将法规名称确定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涵盖保存、保护两方面的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张清说。
条例草案还强化了调查和保存的工作要求,拟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本级代表性项目情况进行全面记录。条例草案同时拟规定,相关部门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消费促进机制,通过协助宣传推介、补贴消费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鼓励非遗传承人进校园
条例草案拟规定,北京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北京市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和专家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
为了加强非遗专业人才培养,条例草案在非遗法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带徒传承的基础上,拓展丰富了传承方式。将非遗技艺传承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间实施贯通培养;对非遗相关专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
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培养机制
张清表示,目前北京已经建立了市、区两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但项目评审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条例草案规范了市、区两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对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条例草案建立和完善了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后继人才培养等机制。“条例草案规范了市、区两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认定程序,同时明确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张清说。
推动非遗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条例草案拟明确,非遗保护应当坚持本真性,尊重历史原貌,同时也须适应时代要求和生产生活需要的变化,融入现代生产生活。此外,条例草案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项目保护单位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鼓励将保护本地区的代表性项目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